我是文化传播学院2014级广播电视专业学生何婉君,因家庭变故导致无经济实力继续办理出国手续,希望为我提供留学中介服务的公司能够从合同总额30000元中退还25000元,但对方只答应退还3000元。我院辅导员杨晴老师和我一起到中介服务公司协商退款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院领导很重视我的情况,通过沟通,请法律事务处进行指导和帮助。
法律事务处处长裴富生老师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后,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对合同条文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合同签订的时间点(2016年4月5日)前,教育部要求国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而为我办理出国的中介公司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具备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资格,签订的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裴富生老师建议我院能够把我遇到的情况及时向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报告。
在裴富生老师指导下,我院向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后,又与该公司进行了协商。5月12日,该中介服务公司和我签订了《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终止协议》,同意退还我中介服务费21000元。我和家人对此结果都非常满意,对法律事务处裴富生老师专业的指导和无私帮助表示真诚感谢。
学生:何婉君
2017年5月23日